組織章程細則概要

組織章程細則概要
環保工程商會有限公司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 章)
於2017年8月30日註冊成為
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

下文載述環保工程商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會」)之《組織章程細則》中若干條文概要,主要目的是為持份者提供本會的組織章程文件的總覽。由於下文所載資料屬概要形式,僅供一般參考之用,內容或有錯漏,且未必包含對持份者可能屬重要的所有資料。請勿以此代替本會《組織章程細則》原本。本會《組織章程細則》之文本可供索閱。

  1. 本會名稱
    環保工程商會有限公司
  2. 本會設立的宗旨
      1. 以非牟利公司的形式運作,促進環保工程行業(以下簡稱“本行業”)及其他相關行業之利益及福利;
      2. 提升本會會員之專業形象及專業能力;
      3. 向政府就影響本行業的政策及就政策實施而修訂的附屬法例及/或條例提供意見;
      4. 保障及維護會員之合法權益;
      5. 協助會員遵從獲認可及接受之可持續發展標準及法例要求;
      6. 與政府部門合作服務社會大眾及本行業,包括申請各種政府補貼資助計劃;
      7. 就衛生清潔、資源回收及再造及相關循環經濟活動設立及維持高水準之專業能力、專業知識及專業表現;
      8. 促進本行業內公平及道德的競爭;
      9. 增強本行業相關人士之間的工作關係及栽培合作夥伴關係;
      10. 鼓勵有關本行業的技術知識與創新發展的增長;
      11. 尋求其他專業團體之會員資格或與其建立緊密聯繫;及
      12. 進行其他與達致上述宗旨有關或有助達成上述宗旨的事項。
  3. 本會財政
    本會的收入及財產只可用作推廣本會的宗旨及本會的經常開支,不得直接或間接支付或轉讓任何部分予本會會員。本會可向其管理人員、會員、員工或其他人士支付酬金,以換取彼等向本會提供的任何實質服務。但幹事會成員則不得就其職位收取任何酬金。如本會遭清盤或解散後有剩餘財產,應將之給予或轉送其他與本會宗旨相近的機構或撥作慈善用途。
  4. 有限法律責任
    如本會遭清盤,每名本會會員須承擔不超過港幣一元用於償付債項及債務的所需款額。
  5. 會員
    1. 本會的會員可分為幹事會不時決定的組別。現時有以下兩組會籍:
      1. 基本會員
        就衛生清潔合約、廢物管理、資源回收及再造服務、可持續發展及環保工程或顧問服務, 或提供與循環經濟服務有關的創新設備或產品的任何香港公司。基本會員具有投票權,並由其授權代表出席本會的會員大會以行使基本會員的所有權利。
      2. 附屬會員
        任何不符合資格成為基本會員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在香港或其他地區對本行業感興趣 的個人、組織或公司,均可成為附屬會員。 附屬會員可出席本會會議並在會上發言,但不具有投票權,且不計入會議的法定人數。
    2. 會員資格的申請必須按幹事會不時訂明的格式、文件和費用提交,由幹事會決定是否接受會員申請。
    3. 會員身分不得轉讓。會員可向本會發出書面通知放棄作為本會會員的身分,通知期為7 日。經已支付的會費或捐款均不會退還予自願退會或被逐出會的會員。在終止會籍時, 如果基本會員之代表亦為幹事會成員,彼應立即停止擔任幹事會成員。
    4. 干犯以下一項或多項作為或遺漏的會員可能受到紀律處分:
      1. 違反本會的《組織章程細則》、《工作守則》、規則或決議的任何條文;
      2. 被判犯有刑事罪;
      3. 使用本會名稱的方式可能導致本會聲名狼藉;
      4. 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繳納到期會費超過3個月;
      5. 可能損害其他會員或本行業聲譽的不專業或不道德的操守;或
      6. 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則或良好環境保護的守則。

      幹事會經審查後向會員大會推薦適當的紀律處分。

    5. 如有超過50%的基本會員提出呈請,被點名的會員會被逐出會。該被逐會員有權在會員大會上就幹事會的決定向會員提出上訴,彼需在被驅逐的14天內,向本會發出有關書面 通知。收到該通知後,幹事會應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作出最終決定。
  6. 幹事會
    1. 本會幹事會是《公司條例》內的董事會,而幹事會成員是《公司條例》內的董事。
    2. 幹事會由不少於5名但不多於11名幹事會成員組成。幹事會有權隨時任命成員以填補臨時空缺,任期直至下一次選舉為止。
    3. 幹事會成員須於每隔年的周年會員大會中選出,每屆任期約為兩年,須在其被選出之周年會員大會的下次隔年的周年會員大會中卸任。卸任的幹事會成員有資格再度獲委任為幹事會成員。
    4. 在舉行幹事會選舉時,義務秘書於發出有關召開周年會員大會之通告,須同時徵求基本會員提名人選。填妥及經簽署之提名表格,須於周年會員大會舉行前8個工作日交回 給義務秘書。獲有效提名之人選(為基本會員代表)將由每名基本會員之代表以書面投票 方式甄選。
    5. 載有預先填妥之投票紙之密封信封,將在周年會員大會中開啟。獲得最高票數之人選即當選為幹事會成員。倘若票數相等,便須立即舉行第二輪投票表決以決定當選人。
    6. 當新一屆幹事會成員選出後,卸任之幹事會需提名一位召集人(非新幹事會成員),於選舉三十(30) 天內安排新幹事會舉行第一次會議,擔任會議主席,由新幹事會成員互 選出任新幹事會各個職位之人選。召集人在這次會議上無投票權。
    7. 每個新幹事會成立時,幹事會成員應自行選舉本會的會長和副會長。
    8. 會長可領導其他幹事會成員開展工作、全面負責本會的工作、並主持所有幹事會會議及 所有會員大會。
    9. 副會長應協助會長的工作,並在彼缺席、休假或離職時代表其行事。
    10. 如果會長因任何其他原因在任期未滿時離職,副會長應在剩餘任期擔任會長職位。如果副會長不在無法或不願填補空缺的會長職位,幹事會成員將自行選舉一位新的會長。
    11. 如副會長在任期屆滿前由於任何原因空缺,則應從幹事會成員中選出一名新副會長,否則該職位應懸空直至下一任期。
    12. 除會長或副會長以外的任何幹事會成員如果因任何理由離任,幹事會可以從彼此中選出一名繼任人擔任該空缺職位,否則該職位應懸空直至下一任期。
    13. 幹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的任期及條件於幹事會內任命一名義務秘書及/或義務司庫。
    14. 所有幹事會成員將無償服務本會,並不得擔任本會受薪員工。
    15. 幹事會成員就其以下行為恰當地招致的交通、住宿及其他開支,可由本會支付一
      1. 出席幹事會會議、幹事會委員會會議、會員大會;或
      2. 行使其關乎本會的權力,及履行其關乎本會的責任。
    16. 任何幹事會成員如遇有下列任何情況,須停任幹事會成員:
      1.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 章)或《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32 章),停任董事,或被法律禁止擔任董事;
      2.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概括地訂立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
      3. 成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
      4. 按照《公司條例》第464(5)條,藉書面辭職通知,辭去幹事會成員職位;
      5. 在沒有幹事會批准下,在超過6個月期間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缺席所有幹事會會議,而幹事會決議罷免其職務;或
      6. 經本會普通決議被罷免幹事會成員職位。
    17. 本會的業務及事務均由幹事會管理,凡有達到法定人數的幹事會成員出席的幹事會會議,即可行使本會幹事會的一切權力,包括:
      1. 執行所有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 編製本會預算;
      3. 處理本會之日常事務以及擬定所需之《工作守則》及規則以規管該等事務;
      4. 就僱員之聘用、解僱及薪金作出決定;及
      5. 向會員大會作出建議。
    18.  幹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的任期、薪酬及條件委任商會秘書。商會秘書是《公司條例》第474 條所指的公司秘書。
    19.  幹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 –
      1. 向會員代表頒發表彰信以表揚該代表對本會的專注和傑出的服務;
      2. 提供終身榮譽會員資格以表彰對本會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士;或
      3. 任命本會的前任會長擔任榮譽會長,具有由幹事會決定之條款和條件下的權利、特權和義務。終身榮譽會員及榮譽會長有權收取通知並出席會員大會及發言,但不得投票或計入會員 大會的法定人數。彼等均獲豁免繳付年費。
    20. 幹事會如認為合適,可轉授權力予任何人或委員會,並可制定該委員會在處理事務上規則。
    21. 幹事會的決定只可在會議上由過半數票的幹事會成員作出。幹事會須確保,本會備存幹事會作出的每項決定的書面紀錄,備存期自該決定作出的日期起計最少10年。
    22. 會員可藉特別決議,指示幹事會作出某指明的行動,或不得作出某指明的行動。
  7. 幹事會會議
    1. 幹事會最少須每2個月舉行一次會議。
    2. 任何幹事會成員均可召開幹事會會議,由該成員向幹事會其他成員發出該會議的通知,或授權商會秘書發出該通知。幹事會會議的通知須用書面形式在幹事會會議召開前7天 向每名幹事會成員發出。
    3. 幹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可經幹事會的決定不時訂定,惟最小須為5人。除非另有訂定, 否則上述法定人數是5人。除非幹事會會議有達到法定人數的幹事會成員參與,否則不 得在該會議上就任何建議表決,但如屬召開另一個會議的建議,則不在此限。
    4. 會長須主持幹事會所有會議。如會長缺席、休假或已離職,則副會長須主持幹事會所有會議。如在指定舉行會議的時間開始之後15分鐘內會長和副會長均缺席,則出席的幹事會 成員須在與會的幹事會成員中選出一人擔任該會議的主席。
    5. 每一位幹事會成員在所有幹事會會議上均有1票。如贊成和反對某建議的票數相同,主席即有權投決定票。
    6. 如某幹事會成員在任何與本會訂立重大業務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以任何方式有(直接或間接的)相當分量的利害關係,該幹事會成員須按照《公司條例》第536 條向其他 幹事會成員申報其利害關係的性質及範圍,而且該幹事會成員不得
      1. 就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表決;及
      2. 在關乎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的情況下,計入法定人數內。
  8. 會員大會的通知
    1. 本會須就本會的每個財政年度,舉行會員大會,作為其周年會員大會,由會長於幹事會決定的時間(不少於上次週年大會舉行後11個月及超過13個月內)及地點召開。
    2. 佔全體有權在會員大會上表決的會員的總表決權最少5%的本會會員可要求幹事會召開 會員大會。幹事會須於其受到該規定所規限的日期後的21日內,召開會員大會,並在召 開該會員大會的通知的發出日期後的28日內舉行。
    3. 如幹事會沒有如上召開會員大會,則要求舉行會員大會的會員,或他們當中擁有他們全體的總表決權一半以上者,可自行召開會員大會,須在幹事會受到召開成員大會的規定 所規限的日期後的3個月內召開,並須盡可能按幹事會須召開該會員大會的同樣方式開。
    4. 會員大會的通知
      1. 召開周年會員大會,須有為期最少21日的書面通知予每一位會員。如所有有權出席該 大會並有權於會上表決的基本會員同意,較短的通知期亦有效。
      2. 召開除周年會員大會以外的會員大會,須有為期最少7日的書面通知。如合共代表全體 基本會員於會上的總表決權的最少95%的大多數基本會員同意,較短的通知期亦有效。
      3. 本會如須向會員發出會員大會通知,或任何其他關乎該大會的文件,在向會員發出該通 知或文件的同時,亦須向本會的核數師發出該通知或文件的文本。
    5. 如有25%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並有權於會上表決的基本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即構成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代表通知書須於舉行該大會的指定時間前至小 48 小時已送抵本會, 否則該通知書屬無效。如在會員大會的指定舉行時間過後的半小時內,未有達到法定人 數的人出席該大會一
      1. 如該大會是應基本會員的請求召開的,該大會即須散會;或
      2. (如屬其他情況)該大會延期至下一星期的同一日,在同一時間和地點舉行,或延期至幹事會決定的其他日期,在幹事會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6. 會長須主持所有會員大會。如會長缺席、休假或已離職,副會長須主持幹事會所有會員 大會。如在指定舉行會議的時間之後15分鐘內會長和副會長均缺席,則出席的幹事會成 員須在成員中選出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7. 每名基本會員代表或有權投票的基本會員代表委任的代表均有1票,倘若票數相等,主 席即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8. 凡某人在會員大會上作表決,則除非對該人的表決資格的異議,是在該大會(或經延期的會員大會)上提出的,否則該異議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均須交由會員大會的主席處理, 主席的決定屬終局決定。表決如未有在會員大會上遭推翻,即屬有效。